很多信徒都會引用羅馬書10:9:「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, 心裡信上帝叫他從死裡復活,就必得救」為理據,來說明只要因信得救便無需遵守律法。可是他們忽略前一節羅馬書10:8的經文:「他到底怎麼說呢?他說 :『這道離你不遠,正在你口裡,在你心裡。』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。」保羅引用的經文,是出自舊約聖經申命記30:14。
申命記三十章記述上帝藉摩西向以色列人宣布,若他們背棄上帝與祂的律法,必要遭到咒詛。這節經文這樣說:「這話卻離你甚近,就在你口中,在你心裡,使你可以遵行。」(申命記30:14)可以清晰見到:羅馬書10:9
只是回應10:8的經文,當中完全沒有毋需遵守律法,就可以得救的意思。
羅馬書10:9並沒有毋需遵守律法,就可以得救的意思
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九章,論到上帝的揀選,便借猶太人只看重律法,以為只依足律法記述的儀式去做,便是盡到本份、功德完滿;反而律法背後預表基督救贖的意義,他們卻不考究,以致棄絕那照著應許而來的基督耶穌的例子,說明他們不再蒙揀選,反而信的外邦人得蒙揀選的原因。
「這樣,我們可說甚麼呢?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義,就是因信而得的義。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,反得不著律法的義。這是甚麼緣故呢?是因為他們不憑著信心求,只憑著行為求,他們正跌在那絆腳石上。就如經上所記:『我在錫安放一塊絆腳的石頭,跌人的磐石;信靠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。』」(羅馬書9:30-33)
事實上,猶太人的獻祭已沒有生命,上帝又怎會悅納呢?正如祂藉先知以賽亞所說:「假冒為善的宰牛,好像殺人,獻羊羔,好像打折狗項,獻供物,好像獻豬血,燒乳香,好像稱頌偶像。這等人揀選自己的道路,心裡喜悅行可憎惡的事。」(以賽亞書66:3)
羅馬書第十章乃是繼續討論之前的話題,正如保羅所說:「我可以證明他們向上帝有熱心,但不是按著真知識;因為不知道上帝的義,想要立自己的義,就不服上帝的義了。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。」
為了讓人明白律法的真正意義, 保羅接著引用上帝藉著摩西在利未記18:5的說話:「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,就必因此活著。」(羅馬書10:2-5)
說明遵行律法不單表現在行動上面,還需要明白當中的意義並且相信。即是說:自己不求甚解,只是人做甚麼便跟他們做甚麼,人說不需要做甚麼便跟人家不做甚麼;或者只是說而沒有行動,均不是正確的信仰觀念。 保羅隨後引用兩節經文,說明信心與律法預表的基督之間的關係,然後引用申命記30:14來作總結:「這話卻離你甚近,就在你口中,在你心裡,
使你可以遵行。」接著下來羅馬書10:9-10:「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,心裡
信上帝叫他從死裡復活,就必得救。因為人心裡相信,就可以稱義;口裡承認,就可以得救。」只是回應前一節10:8的經文。清晰可見:當中完全沒有毋需遵守律法,就可以得救的意思。
小心分辨經文與經文之間的分章與標題
先賢在編製中文和合本聖經時,為了讓讀者較容易閱讀聖經,便在當中以自己的意思加入一些標題。他們的心意本是好的,但卻容易使人誤會這是另一個段落的開始,如羅馬書10:8 與10:9之間的標題就是了。若我們細心研讀,便知道羅馬書10:9 並沒有毋需遵守律法,就可以得救的意思。
我們看聖經,不應只看單一句或者單一段說話就下定論,而是同時查看上文下理,以及考慮事情的背境作為參考,並且要以經解經,方為恰當。
不明白有人提出並有人相信,耶穌在釘十架時已廢掉律法的理論
有人說耶穌在釘十架時已經將律法廢掉了,這是不可能的。
聖經對罪的定義是:「凡犯罪的,就是違背律法。違背律法就是罪。」(約翰一書 3:4)耶穌降世,為要拯救違背律法的罪人與消滅罪。若要廢掉律法,耶穌何須道成肉身來到世間,忍受十架的苦刑呢?豈不是多此一舉,這明顯是從撒但而來,為要擾亂真理的歪理。
為何在個人永生的問題上竟如此的馬虎?
我們相信耶穌,接受祂的救恩,不是見證祂的拯救大能,將來得以與祂一同永遠在天國生活嗎?為何在個人永生的問題上竟如此的馬虎?寧願聽信一些人的講論,輕率的將關乎個人永生的責任交託他人、或者選擇一些容易實行的道理來遵行,豈不自欺欺人?
我們在財富投資的事情上,尚且會收集相關的資料;除了聽取不同專業人士的意見,自己也會細心分析,經過深思熟慮才會作出決定。為何我們在處理個人永生的問題上會如此的馬虎呢?何不效法使徒行傳第十七章記述之庇哩亞的信徒,親自查考聖經,驗證使徒所說的是否正確的做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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